保護好旅游者權益,讓旅游者“樂享旅游、放心旅游”,才能促進我省旅游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江西省旅游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稐l例(草案)》分為總則、旅游者的權利、旅游經營者的義務、監督管理、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七章。目前,《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保護好旅游者權益,讓旅游者“樂享旅游、放心旅游”,才能促進我省旅游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江西省旅游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稐l例(草案)》分為總則、旅游者的權利、旅游經營者的義務、監督管理、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七章。目前,《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旅游者有權拒絕
旅游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的權利方面,旅游者在購買旅游產品、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旅游者因購買旅游產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自主決定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游者在購買旅游產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計量正確、明碼標價、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
變更旅游線路
須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
旅游經營者的義務方面,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應當依法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費的項目,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旅行社確因促銷活動,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務成本旅游服務的,應當明示低價理由、起止時間和低價數量,并不得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針對旅游過程中變更旅游線路、強迫購物問題,規定旅游過程中,導游、領隊人員不得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游者購物,不得擅自變更旅游線路、增減景點;臨時增加購物場所、付費項目或者變更旅游線路、增減景點的,應當經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
旅游景區要公布游客最大承載量
旅游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游客最大承載量,及時發布景區即時游客量。旅游景區達到最大游客承載量百分之八十時,應當發布旅游景區承載量預警信息,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分散、疏導等措施。
紅色旅游景區、景點所承載的革命歷史、革命文化和革命事跡應當主題明確、歷史真實。為旅游者提供的展陳游覽、景觀游覽、體驗游覽、游覽解說等服務,應當尊重事實,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紅色精神,不得虛構歷史、杜撰故事。
旅游民宿、家庭旅館收費明碼標價
旅游飯店為旅游者提供的客房、餐飲、洗衣、電話、付費電視及其他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
旅游者通過網絡或者電話等途徑預訂客房的,旅游飯店應當按時作出安排,因飯店原因致使游客不能入住的,飯店應當按不低于預定標準安排好游客住宿,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由飯店承擔;游客要求退訂的,飯店應當無條件退訂。
旅游用餐不得用時價、面議模糊價格
從事旅游餐飲的,其經營的菜品、食品、酒水等應當明碼標價,并以明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時價、面議等方式模糊價格。提供加工服務并收費的,應當標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需要收取的所有費用應當事先告知旅游者,不得進行價格欺詐。
旅游購物場所應當證照齊全,在醒目位置標明旅游咨詢和投訴電話。
研學旅行不得安排高風險旅游項目
研學旅行的承辦者應當為依法注冊的旅行社,且連續三年內無重大質量投訴、不良誠信記錄、經濟糾紛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研學旅行主辦者不得為未成年學生研學旅行安排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
研學旅行主辦者、承辦者和供應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配備必要安全人員,隨團開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
提供老年旅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老年旅游存在的潛在風險、老年旅游者的身體健康要求等做好安全提醒。旅行社組織、接待老年旅游團,應當配備具有緊急物理救護等業務技能、了解一般醫療常識、具有至少三年導游從業經驗的領隊或者導游。
設旅游專項理賠資金,建立先行賠付制度
監督管理方面,推進旅游業誠信體系建設,將旅游經營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違法信息等信用信息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對嚴重違法失信的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并予以聯合懲戒。
爭議的解決方面,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發生旅游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雙方協商和解;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相關消費者保護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請求調解;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設立旅游專項理賠資金,建立先行賠付制度,并指定旅游專項理賠資金管理機構。旅游者在旅游購物場所購買的商品,依法認定為不合格,旅游者要求退貨的,旅游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旅游經營者拒絕退貨的,由專項理賠資金先行賠付。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游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旅行社誘導、欺騙旅游者購物或者未經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未經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導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檢查等名義變相增加購物場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情況要處罰
●旅行社虛假宣傳
旅行社違反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獲取回扣
旅行社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導游脅迫游客購物
導游、領隊人員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游者購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誘騙旅游消費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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