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這座美麗的鄉村,小橋流水的雅致,粉墻黛瓦的清朗,每年吸引著各地游客前來。
今年“賞花季”即將到來,一些不合理“低價團”又開始蠢蠢欲動。這些“購物團”以低價旅行為噱頭吸引顧客,開團后,既不走風景名勝,也不看人文歷史,而是一個勁的往各類賣場鉆,人員組織混亂。
為確保旅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婺源旅游形象,婺源始終保持嚴治高壓態勢,旅游管理警察大隊提前開啟整治行動。
3月1日,婺源縣旅游管理警察大隊協同縣市場管理、物價、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召集全縣景區旅游購物點負責人進行集體約談,倡導共同抵制不合理“低價團”行為。
約談主要內容涉及不參與接待低價旅游團,加強購物店標準化建設、規范購物店經營管理、強化購物店安全管理、打擊強買強賣行為、自覺接受部門檢查和自覺履行旅游退賠工作等七個方面問題。
約談結束后,縣旅游委和旅游市場聯合執法調度中心逐一與業主簽訂了《不參與接待不合理低價旅游團告知書》,業主們紛紛表示將全力支持做好此項工作。
3月5日,旅游管理警察大隊聯合市監,物價,交通等職能部門對全縣旅游購物店進行市場巡查,向旅游購物點發放告知書,倡導共同抵制不合理"低價團"行為,并要求各購物場所公開公示購物投訴處理人員及聯系電話。
下一步,婺源旅游警察將繼續加強對景區旅游市場的監管,嚴肅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和亂點,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為游客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這5種行為屬于“不合理低價”:
1、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
2、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
4、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針對“不合理低價游”導致旅游糾紛頻發甚至暴力沖突,國家旅游局早在2015年就明確提出,包括旅游者在內,非法“不合理低價游”的買賣雙方均須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旅游局強調:游客不得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
依據《旅游法》第57條規定,游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
外出旅游本是一件放松心情、愉悅身心的益事。
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怎樣不期而遇的奇跡。
可是如果我們缺乏辨識力,很有可能被套路。
希望廣大市民朋友在平日出游時,能夠提高警惕,不要輕易被“低價游”吸引,提升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旅游投訴電話: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