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出,各類參與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加強價格行為自律。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參與企業要嚴格做好參與活動商品的價格公示工作,做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公告明確,各相關經營者不得將商品價格標示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不得有低標高結、虛構原價、虛假折價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給予處罰。